破产清算股权的和程序分类是怎样的 1、《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所以,破产清算时,股权质押的清偿顺序是属于普通债权一类的,应该在第三步进行清偿。 2、企业的对外投资一般有项目投资、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三种形式,因此对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的清算也相应的分为: (1)对破产企业项目投资的清算 首先,应了解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了解相关法律文件、破产企业对该项目的实际投资情况、该项目本身的实际运作情况、投资各方对投资协议的履行情况等。接着,应委托评估师对该项目及破产企业在该项目中的投资权益进行评估。得到相应的参考依据后,清算组对该项目投资进行处理,一般有两种方式:清算或将投资权益有偿转让。 (2)对破产企业证券投资的清算 清算前,一般应对以下情况进行了解: a、证券投资的凭证情况, b、证券的所有权归属情况, c、该项投资的现状, d、投资的数量及投入的时间。 由于证券投资的特殊形式,对其的处理一般应按照国家有关证券交易的规定进行。 (3)对破产企业股权投资的清算 一般而言,企业的股权投资有与他人合资设立新公司和设立独资子公司二种方式,对前者,应了解被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其他股东投资的情况和该企业的财务状况及资产负债情况。由于股权投资的特殊形式,对其的处理不能采取一般的变卖或拍卖的形式,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转让。对于后者,除了对其的登记注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及经济效益情况的了解外,更重要的是对子公司的资产是否和如何并入破产企业进行清算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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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 1、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2、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3、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5、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6、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破产财产的分配清偿顺序: 1、优先拨付:破产费用,清算期间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生活费、医疗费,国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的生活费从破产清算费中支付。 2、第一顺序清偿款项: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在破产前为维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企业欠职工集资款,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企业欠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 3、第二顺序清偿款项:所欠税费。 4、第三顺序清偿款项:破产债权。
破产清算程序如下: 1、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指定管理人; 3、管理人接管破产公司,召开债权人会议; 4、登记申报债权; 5、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6、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执行。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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