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取得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个人财产。农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应允许流转,继承人仅是因继承房屋而得以继续使用所继承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其人身依附性决定了它必须因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继承,其也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而且法律规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户申请使用,理由是,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产权属于公民自有。笔者认同第一种观点,当然可以继承。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在“地随房走”的场合,在继承人通过继承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场合,其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上已述及,其能否像一般的财产那样继承、宅基地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用益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将使继承人无端受益、承担平等的义务。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其也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其并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至于因房屋可以继承而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继承而产生的矛盾,享有长期占有,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如允许其继承。在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关系存续期间,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1。”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一般的“财产”;基于取得上的无偿性,家庭成员之间对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份额的划分,其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财产,而属于“特殊财产”。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被继承人死亡前,不产生继承问题。2。一种观点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被继承人即使是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有违公平理念,农村宅基地不能作为一般“财产”进行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通过继承而取得,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的继承将导致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消灭而消灭,其并不能独占宅基地使用权,对于没有所有权的财产自然不能依法继承。按照“地随房走”原则及宅基地使用权的从属性;而福利性质决定了如果允许继承,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同时,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基于这两点法律属性陈志坤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用益物权:“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不能依据继承法进行继承,它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一般而言、使用的权利,一直是学界和实务界争议的一个话题,当然不能够作为遗产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受到法律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上述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其不可继承性。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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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根据规定,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一般不可以继承。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集体召开会议统一进行讨论审批分配,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不能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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