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其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这样的人离婚不能用协议方式,而必须通过诉讼让法院来解决。那么,法院是否可以在无民事行为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的申请下,在双方当事人自由的情况下出具民事调解书呢根据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之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这种情况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法定代理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对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因此根据上述两条规定,笔者认为法院可以出具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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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对精神病患者办理离婚只能通过起诉离婚。因为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签订离婚协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离婚后双方不用领取离婚证。
精神病患者离婚的规定是: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可以识别自己的行为能力,双方可以到民政局协商离婚,或者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如果是完全无法识别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需要先变更监护人,向精神病人居住地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再通过监护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开庭时需有监护人到场,代理精神病人的相关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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