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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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已经年满8周岁的情况下,法官在确认抚养权归属问题时会听小孩的意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离婚后,子女不满两周岁的,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一是自侦部门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律师意见。 二是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可以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三是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另外,检察机关还需接受辩护律师收集的特定证据的告知、对被害人等特殊控方证人的取证申请、强制措施的变更和解除申请等。法律未作规定但律师要求听取意见的,也应当及时安排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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