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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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处理,若起诉至法院,法院应当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按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及照顾子女等原则进行判决,因为抚养子女照顾老人,承担较多义务的,可要求另一方予以补偿。
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一般是对其认定与否进行界定,根据民法典对于共同财产的具体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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