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1、工资发放记录 如盖有公章的工资条、工资卡的银行记录 2、胸卡、门禁卡、工作证、工作卡或工作记录单(表) 3、社会保险记录 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据。 4、房贷收入、缴税证明、办理信用卡的工资收入证明等; 可以以买房买车贷款为由让公司开据收入证明。 5、考勤卡 最好原件,且有公司的公章之类的。 6、工作记录、出差的相应证据等 最好有原件,复印件应该有明确的公司名称、个人信息; 7、代表公司签署的商业合同、文件、以及授权书、出差的相应证据等 最好有原件。 8、工资支付证明、拖欠工资的书面证明等 最好有原件。 9、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记录 10、同事的证人证言,最好由在职的同事进行证明 11、录音录像(如:打考勤卡的时候拍个视频,其中有自己和同事刷考勤卡的过程等等) 12、上医院开病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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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从形式上分析属于通知书范畴,从实体意义分析,属于劳动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一种方式,即:劳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或者说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导致该合同提前终止、消灭的一种单方行为。该行为在法律层面属于形成权,只要通知送达对方,就发生如下法律效力: 1、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提前终止,即原来的劳动合同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2、产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导致的新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部1996年10月11日发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这些规定并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之外,他们也属于劳动法所调整的对象。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仍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并没有任何的不同,劳动关系建立后,双方在职责上则具有了从属关系。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亡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没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工伤保除条例调整的条例之外。 因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此期间发生的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亡事故,仍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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