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师醉酒驾车撞伤行人被告人晋某某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某中学教师,2012年9月17日下午,被告人晋某某醉酒后驾驶某轿车从巴马县城城南开回学校上课,却在巴马镇民族路撞伤同向行人韦某,致使韦某受伤。案后,被告人晋某某支付被害人全部医药费及经济损失赔偿共1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路人报案后,被告人晋某某没有逃离现场,公安干警将其抓捕时,被告人晋某某无拒捕行为,并供认犯罪事实。危险驾驶罪如何定罪量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晋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晋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抗捕行为,并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又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被告人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2012年11月20日,巴马瑶族自治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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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发生事故的追究刑事责任。汽车、摩托车以及经鉴定符合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车均属于机动车范畴,所以酒后驾驶四轮电动车,仍会被视为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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