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审终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是宪法确定的重要司法原则。然而实际情况是,许多案件是终而不终,没完没了,不仅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判不能产生终审裁判的法律效力,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当事人也不信服,千方百计要求进行再审。如果没有终审裁判,就没有司法权威,还将导致司法规则秩序的混乱。因此,必须确立终审裁判的观念,只要是已经发生法律效果的终审判决,就不能随意开启再审程序。对于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判,应当坚持“一事不再理”、“即判之事实视为真实”这些通行的司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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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的依据有:第一,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第二,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第三,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二审上诉一般是希望撤回原判,得到一个更好的结果。但如果没有新的证据支撑,法官的裁判几乎不会有多大变化。所以改判最重要的就是有利的新证据,否则,改判很难。
审判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为纠正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错误,将案件提交自行审理。审判应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判决或裁定为终审判决或裁定。上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以自己为第一审为宜,也称为审判。释放的前提是没有犯罪。能否释放还取决于是否有真实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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