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虽诊断正确,手术指证明确,按病情也可以做切除手术,但医方未经患者同意,擅自切除器官有过错。 二.患者因医疗纠纷提起人身损害之诉,医方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鉴定不属医疗事故,也未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下结论,医方以该鉴定意见分析中的诊断正确,治疗措施并无不当,不属于医疗事故为由,认为其无过错,按法理医院未完成了自己不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但法院可认也可不认。 三.对疾病有多种治疗方法,但医院只告诉患者切除器官治疗方法,使患者丧失其他治疗方法的选择权,医院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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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的判断标准分为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规定的医师注意义务是判断医疗过失的具体标准。医疗过失抽象标准即医疗水准,指经验水准或技术水准,是医疗界普遍实施的技术。
医疗过错鉴定依据不足的情况是: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于有缺陷之鉴定意见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补正措施解决,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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