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不在经常居住地或参保地方,本人或委托他人按月领取有困难的,本人可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可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但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可以这样申领 失业人员如果符合并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首次申领手续。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当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等。 失业保险实行定期申领制度,每次申领有效期最长为三个月。当失业人员本次申领期满仍未就业,要求继续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时,应在申领有效期满的当月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再次申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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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在失业之前,失业保险缴纳正常,且已经连续缴纳了一年以上。2.失业并不是由自己的主观意愿造成的,这种情况包括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开除等,如果是你自己与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3.办理过失业登记和培训,一般在办理失业后次月即可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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