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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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所以,如果女方没有上述不宜抚养的情形,是可以得到孩子的抚养权的。
对于哺乳期离婚,孩子的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主要讨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哺乳期的孩子以随母亲共同生活为基本的原则。那么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相应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共同生活。 第二,但如果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的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或是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的,或是双方协商一致,并且随父亲生活,对子女没有不利的影响,或是其他特殊情形,也可以随男方共同生活。 第三,与此同时不抚养孩子,一方需要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当然也具有法定的探视权,双方可就哺乳期孩子的抚养问题进行协商解决,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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