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的赔偿问题: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为平衡双方的利益在合同无效后果的处理上,要全面考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增值、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两方面因素,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对于购房人已经翻建,装修、扩建房屋,使房屋增值部分,应对购房人的投入进行补偿。此外,让购房人返还、腾退房屋的同时,应当注意为购房人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购房人无房居住的,应当予以妥善安置。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出卖人应当赔偿买受人的损失包括: 1、返还原购房价款及房屋原购买价款和现房屋价款之间的差价 2、买受人因扩建、改建、装修使房屋增值的部分 3、该房屋因拆迁而使出卖人获得的拆迁利益及土地的增值部分 以上损失,需要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确定损失数额。对于土地增值和拆迁部分补偿,合同无效后,根据出卖人负有主要责任,买受人负有次要责任的过错分配原则予以处理。
针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出卖人应该如何赔偿购房人的损失?,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确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属于确认之诉的范畴,由于确认权属于形成权,故不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规定。而且无效合同的确认是一种事实确认,在任何时候都可提出,时间并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法律性质。
处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纠纷如下:房屋买卖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出卖人应向买受人返还所收取的房款,买受人返还房屋;合同已经履行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仍然有效,应当认可之前的履行;对于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或作折价补偿,同时应酌情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