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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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有以下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1、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 2、未在人行道内行走的; 3、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 4、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5、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6、通过铁路道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的;等等。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机动车驾驶人存在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依照法律给予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相应的行政处罚。除此之外,还会对实施了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累积记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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