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经营业务范围及性质的不同,无船承运人可分为以下3类: 1.承运人型。 这类无船承运人是在自己确定的运输路线上开展运输活动,接受托运人的货物并签发提单,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灭失、损害承担责任。在实际业务中,他是契约承运人,并非由自己完成运输,只能将货物交给实际承运人运输,并在目的地接受货物后,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2.转运人型。 这类无船承运人专门从事转运,他们在主要的货物中转地和目的地,设有自己的分支机构(办事处)或代理,从托运人或陆上运输承运人手中接受货物,签发提单,然后办理接续运输、中转、发货,将货物交给海上承运人,由海上承运人完成海上运输,在目的港接受货物后,再向收货人交付。该类型与承运人型的主要区别,是它并不限定运输路线,不仅可选择合适的承运人,也可选择最合适的运输路线。 目前,许多船公司在揽货方面,对转运无船承运人有较大的依赖性,因此,转运人在为自己揽货,经营转运业务的同时,积极地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代表承运人办理接受、交付货物,装、拆箱,托办、代收运费等业务,并从中获得收益及运费差额。 3.经纪人型。 该类无船承运人在揽取不同货主货物后,原则上不直接对货主提供运输服务,而是采用“批发”的方法,按运输方式和流向,成批交给转运人型或承运人型的无船承运人,并由他们签发提单。由于这种做法具有明显的经纪人特点,所以称为经纪人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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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种类繁多,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合同按性质可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等。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负有以一定对等价值的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租赁、承揽、有偿委托、有偿保管等有偿合同大多数是双务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又称恩惠合同。无偿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实践中主要有赠与合同、无偿借用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 单务合同,也称为单边合同或片面义务契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归还原物的借用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与双务合同相对应。 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的典型现实生活中的合同大多数为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等。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 无名合同,是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尚未统一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如随借贷合同而设立的抵押、质押担保合同)。 (二)合同按内容又可分为:聘用合同、借调合同、停薪留职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 其中技术开发合同又可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聘用合同,是确立聘用单位与应聘的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借调合同,是借调单位、被借调单位与借调职工之间,为借调职工从事某种工作,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停薪留职合同,是指职工为了在一定期限内脱离原岗位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工艺和新工艺的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合同的分类有很多种,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合同可以分为很多种: (1)根据相关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对价义务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3)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因给付取得对价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4)根据合同成立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外,是否还需要其他现实给付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5)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为条件,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6)根据两个或者多个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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