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判刑标准是多少, 1、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 2、如果个人贪污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使行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累计贪污数额应按本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贪污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贪污数额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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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贪污金额的认定标准如下: 1、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认定为数额较大; 2、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认定为数额巨大; 3、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强迫未成年人犯罪,应参照具体的罪行加重处罚。 1、比如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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