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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交管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交管部门维持原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交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交管部门应当予以调解。 参加调解的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交管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交管部门促成双方当事人就损害赔偿达成一致意见,交管部门应当在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1.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需要在诉前财产保全; 2.准备民事诉状、证据; 3.受害人以原告的身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民事诉状和相关证据; 4.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5.开庭审理; 6.判决、裁定,送达判决书或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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