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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在审理前应当进行调解,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 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然后开始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离婚诉讼庭审程序这一阶段是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包括以下4个程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官主持调解;调解无效则判决。其目的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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