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管理部门编制市本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实施。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供热管理部门的意见,划出供热建设用地。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重点发展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供热方式。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编制市本级城市供热近期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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