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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离婚需要遵循以下规定: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3、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需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其次,登记机关也有级别上的要求,双方需要到省级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并根据登记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比如公证机构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无亲属关系证明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选择在国外进行登记结婚,只要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就是有效的。不必再次办理结婚登记或承认手续。涉外婚姻在离婚时,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的,可以在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诉讼离婚的,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可以向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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