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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纠纷案件举证事由

2023-06-17 16: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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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6-17 回复

专业分析:

这类案件,建议先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同时提出赔偿请求,因为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征收、征用、拆迁行为违法,所以应当先确认相关拆迁行为违法,而确认拆迁行为违法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的事项,同时,因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主要举证责任在被申请人(被告),只要被申请人(被告)不能证明其拆迁行为合法,那么就是违法的,显然,这更有利于受害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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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拆迁补偿出现赔偿纠纷,一般应由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告与被告都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具体举证责任承担,应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法律规定确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杨强律师

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原告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的一般规则,同样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不管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对相关事实行为,也应由原告对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原告不具有举证能力或举证能力较弱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责令被告来进行举证。原告对因强拆所致物品损失的“举证不能”,其原因是被告实施强制拆除时,不依法履行职责,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所致,如:强行带走原告及家属,没有制作现场笔录,未对房内外大量财产清点并进行公证或见证,没有对物品进行搬离和移交给原告,并制作交接笔录。这样在原告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有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即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这也是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而致必然的举证责任。我们都知道举证责任是一种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是指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之后果。前者是动态的举证责任,可以在原、被告之间进行转移。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当原告按证明责任之要求提供了有关证据,使法官对原告所证明的事实形成初步的内心确信,原告提供证据的责任开始转移。当被告提供了削弱原告证明事实的证据,使法官对原告证明的事实无法确信时,举证责任将再次转移到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将行政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转移进行了明确。即当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后,举证责任即转移到被告一方,被告应当提供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如被告举证不能,则根据结果意义举证责任的规定,其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如不能提供出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且始终无法提供证据推翻原告诉请损失的主张,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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