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是国家司法证明机构.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办理各类涉外、涉港澳台及国内的民事、经济公证。涉外民事类公证:学历、学位、成绩、未受刑事处分、婚姻状况、出生等。国内民事类公证:委托、遗嘱、继承权、声明书、保证书等。涉外经济类公证:公司章程、法人委托书、完税证明等。国内经济类公证:抽奖、招投标、拍卖、证据保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第七条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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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具有下列法律性质:免除单方面行为,由债权人一方表示,无需债务人同意;免除无因行为,不影响免除效力;免除为无偿行为,会消除原有的债务关系。
免除具有下列法律性质: 1、免除为单方行为 免除只需由债权人的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无需债务人同意。但是免除不得有害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 2、免除为无因行为 债权人的免除原因不影响免除的效力。 3、免除为无偿行为 免除是单方法律行为,因此免除人向债务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后,即消灭原有的债务关系。 但是免除只能向债务人或债务人的代理人作出,向第三人作出的免除不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债权人一旦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就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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