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是司法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上述第一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某种刑罚,就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所认定的对其可能判处的刑罚,绝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条文某一条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该条文规定的某种罪名的法定最高刑。第二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已经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尽管可以认定其所犯罪行比较严重,且根据其对应的刑法条款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如果对其适用取保候审也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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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为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对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一般对一些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对被拘留的人所涉及的罪行而言,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收集到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施了犯罪行为,在拘留期限内,收集不到相应的证据,需要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一般具备下列四种情况才会被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使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至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至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对于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期限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满足其一即可: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会发生社会危险的;3、特殊情况但不会发生社会危险的;4、羁押期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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