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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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公证事项不同,公证书的内容也不同。公证书应包括:文件名称和字号,抬头,公证书,换行书写公证书的字号;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公证事项;公证事项的类型写作不同;公证处名称同时公证的公证员,应当签字,并在公证日期内签字,签字公证日期加盖公证印章。
1、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2、送养人的基本情况。 3、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4、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与收养人结婚的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5、收养人是被收养人的继父或者继母,所以公证书证词中还应该注明他们何时何地登记结婚,即对他们的婚姻状况进行说明。 6、收养人与送养人(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商定的结果。 7、十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的意见。 8、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关系的确定,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通过公证确定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 9、是否更改姓名。 10、送养人已经死亡,应该将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和死亡时间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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