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民办幼儿园的设立和运行予以支持、指导和帮助。民办幼儿园在建设规划、税费减免、申办审批、资质认定、师资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奖励补助、派遣公办幼儿教师、建立协同发展机制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运行开支给予补贴,重点用于支付房屋租金、补充保育和教育玩具、房屋维修改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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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财政仅对公办幼儿园和已取得办学资格的民办幼儿园发放补贴,个人的幼儿园不可能拿到国家给的补贴。 2、因为幼儿园的特殊性,国家管理极严,申请私人幼儿园非常困难,门槛很高,有资金压力的个人不可能成功申请成立个人的幼儿园,更不可能拿到国家给的补贴。 3、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100人。幼儿园办学条件达到规定的二级幼儿园标准。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办学启动资金不少于20万(包括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资信证明。 4、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的园舍和设施。园舍要合法、固定、独立、集中、坚固且设计科学合理,环境无污染、无噪音、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楼房建筑不超过4层,规模较小的可设于建筑物的一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室外活动场地及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辟有固定、独立、专用的户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园内绿化面积不低于用地面积的25%。 5、国家财政对学前儿童按幼儿园总入学数的15%进行1000元每人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公办幼儿园和取得办学资格的民办幼儿园,私人幼儿园不在此列。
“民转公”是一项国家政策,做好“民转公”工作属于政府有关部门的日常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坚决禁止“民转公”工作中乱收费或变相乱收费的错误做法。无论使用国家专项指标,还是地方指标,无论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目,在“民转公”中,向民办教师收取不合理费用(包括各种形式的所谓培训费和城市增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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