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确规定,工伤认定需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由该部门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决定,用人单位并没有权利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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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信息; (3)受伤害职工初诊门诊病历; (4)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以上申报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用人单位申请的还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委托书应载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
职工受伤后,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请书由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填写。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是30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是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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