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导致残疾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要计算残疾赔偿金需要确定赔偿等级和赔偿年限。解释中没有明确表明如何根据伤残等级来区分赔偿水平,但不同伤残等级的赔偿水平应该是不同的。其中居民人均收人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而有所不同,但都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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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具体为: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 3、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4、交通费; 5、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6、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事故赔偿的计算方式: 1、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2、陪护费,根据陪护人数,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误工费,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同行业工资三倍的,按照三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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