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10年的事按深圳的标准。 该员工的问题主要是确定退休待遇领取地的问题。国家出台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对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确定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作出规定: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因此,该参保人的最后参保地在深圳,如果其在深圳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已满10年,可以选择我市可作为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将其在各参保地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归集到深圳,在达到退休年龄时申领养老金。 此外,该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深圳累计缴费不足10年,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可以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户籍所在地申请继续缴费,待缴费至满15年,可在当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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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中途断开累计缴费满10年也可以。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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