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是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第50条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当然也适用于执行程序。因而不仅申请执行人有权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也应当有权委托代理人。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有违法侵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委托代理人有权代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申诉等。但是,由于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主要是陈述事实,提供财产状况,履行一定的义务或者忍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一定有必要委托代理人。即使委托了代理人,由于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最清楚的还是当事人自己,而且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负责人等有义务接受法院对其财产状况等的调查,查明有关案件事实方面需要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负责人直接接受法院询问时,法院还是要直接传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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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可以任命。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公司的负责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的,并需要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确认。
被执行人可以找律师代理,委托律师办理相关事务,也可以找以下人员办理相关事务: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近亲属或工作人员; 3、所在社区、单位或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委托律师办理相关事务的,需要出具授权委托书,在委托书上载明委托事项与权限,并在委托书上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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