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 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等)。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的复印件 1份; (二)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份、一寸照片2张; (三)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 CT、X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 (四)申请再次鉴定(确认)的,需提供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的复印件。 (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还需提供被鉴定人与工伤职工之间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六)法规、政策规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将原件一并送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核对(核对后退持有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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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准备的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有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其他。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被鉴定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完整连续的病历材料;劳动合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未住院的需提供急诊或门诊的病志原件并复印件、诊断书及辅助检查报告单原件并复印件;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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