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并完善融资策略,提高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商业银行的融资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分析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融资需求和来源。(二)加强负债品种、期限、交易对手、币种、融资抵(质)押品和融资市场等的集中度管理,适当设置集中度限额。(三)加强融资渠道管理,积极维护与主要融资交易对手的关系,保持在市场上的适当活跃程度,并定期评估市场融资和资产变现能力。(四)密切监测主要金融市场的交易量和价格等变动情况,评估市场流动性对商业银行融资能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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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商业银行被接管的前提是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 这种情况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会对银行进行监管。
融资担保性公司的监管要求: 1.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并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2.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实行前置行政许可,推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3.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放大倍数、拨备、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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