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3条、64条的规定,提起再审程序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或专职人员。(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具备理由。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根本原因是发现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确有错误,否则,不能提起再审程序。人民法院了现判决、裁定错误的主要途径有:(1)当事人的申诉;(2)人民检察院的抗诉;(3)人民法院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普遍性审查,发现错误交由院长按法定程序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进行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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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发现确有错误的,依其审判监督职能,有权对案件提起再审,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和公职人员。 2、提起再审的客体必须是人民院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3、必须由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组织作出裁定书以决定再审,方能启动再审程序。
人民法院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发现确有错误的,依其审判监督职能,有权对案件提起再审,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和公职人员。 第二、提起再审的客体必须是人民院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第三、必须由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组织作出裁定书以决定再审,方能启动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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