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本单位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之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可以活动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本单位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造成的,由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工伤保险责任,肇事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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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由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的关系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不影响也不能免除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还有纠纷,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属于违约行为,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违约方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因第三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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