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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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流程如下:1、法院收到起诉状,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应当在7日内立案;2、向居住在国外一方送达诉讼文书;3、被诉方接到法院诉讼文书后,至少有30日的答辩期,在此期间被诉方可以书面进行答辩;4、法院缺席审理,裁判文书无法送达的话,也应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个月;5、一方不服一审判决的,在国外居住一方的上诉期限为30日。
涉外离婚起诉需要走的程序取决于夫妻双方是否均同意离婚,具体如下: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在国内的一方需要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外的一方委托国内的亲友或者律师,并向法院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同意离婚的书面文件,法院会判决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夫妻双方未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一方不同意离婚:在国内的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需提交离婚起诉状、原告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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