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瓮安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按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支付。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支付。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人社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确定。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费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职工上班途中遇车祸死亡,肇事车辆为本单位以外第三方车辆的,还可以向肇事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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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届。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届每人每月30%,孤察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届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届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能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支持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支持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次性死亡补贴标准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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