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1994年1月1日施行)对不满300总吨的船舶以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的赔偿限额作了如下规定: 1.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 (1)超过20总吨、21总吨以下的船舶,赔偿限额为54000计算单位; (2)超过2l总吨的船舶,超过部分每吨增加1000计算单位。 2.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 (1)超过20总吨、21总吨以下的船舶,赔偿限额为27500计算单位; (2)超过21总吨的船舶,超过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3)从事中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不满300总吨的,其海事赔偿限额依照本规定所规定的赔偿限额的50%计算;300总吨以上的,其海事赔偿限额依照《海商法》第2lO条第1款规定的赔偿限额的50%计算。 (4)同一事故中的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有适用《海商法》第210条或者本规定的,其他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应当同样适用。
针对不满300总吨的船舶以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的赔偿限额怎么规定?,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船舶安全规定具体如下: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帽扣;米以上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必须做到高挂低用;进入施工现场请正确穿戴防护用品,禁止穿布鞋、拖鞋、短袖赤裸上身进入施工现场和进行作业,装配工在工作时必须戴好防护用品;禁止用氧气吹汗和身上的灰尘和用割刀烤火以及当照明用;禁止把氧气瓶,丙烷瓶二氧化碳瓶倒在地上滚动;在脚手架上工作时所有工具必须用桶装,割下的废铁板不得放在脚手架上;氧气瓶,丙烷瓶堆放时中间间距不得少于5米,30米风带接头不得多于6处,接头处必须用管扎扎好,不得泄漏。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