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内的利息应当得到保护,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于违约金部分,要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参照的损失标准只能是贷款人所应收取而尚未收取的利息,因为借款人逾期还款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仅为利息损失。就是说,如果民间借贷合同中既约定了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形,则该约定对损失重复计算,应予调整,具体的处理方案应该是:违约金的调整标准是利息与违约金两项相加之和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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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过高的调整办法:违约方以违约金过高为由,申请适当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根据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为上限进行调整。
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调整。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在违约方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偿付给守约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在民法典合同编及其相关解释中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上限不可以超过造成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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