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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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是:累计缴费满一年不满三年的,最长为六个月;缴费满三年不满五年的,期限为十二个月;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缴费十年以上的,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满足下列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社会保险法》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1)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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