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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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赔偿:医疗费用按实际费用计算;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平均收入计算;营养费根据残疾情况参照意见确定;住院伙食补贴,参照当地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贴标准确定;护理费,有收入的按误工费计算,无收入或聘用护理人员的,按照当地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按标准赔偿如下:医疗费用按实际治疗费用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营养费赔偿标准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照当地护理人员从事同级护理的劳动报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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