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1、生产奖;2、节约奖;3、劳动竞赛奖;4、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5、其他奖金。”因此,工资、奖金、津贴收入等属工资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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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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