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资债权而言,由于性质特殊,是无法设定担保的。当工资债权与抵押权之间发生竞和时,由于工资是劳动者劳力的对价,是劳动者生活的唯一依赖,如果工资不具有优先于抵押权的效力,就不足以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因此,为了确保工资债权的实现,一般都应承认一定期间内没有获得清偿的工资优先于一切债权受偿,以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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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担保债务的方式如下: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一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对方支付定金;一方占有对方财产,对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超过一定期限的应付款项的,占有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保留财产,以保留财产折价或者以出售财产的价格优先受偿。
担保债务的履行方式有以下四种: 1、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的的,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3、给付定金的,给付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反还定金。 4、留置财产,以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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