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的故意需要判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 (二)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 (三)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 (四)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 (五)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 (六)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六、关于行为人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案件的处理问题 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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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判定为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对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希望或者放任的主观心态,可构成故意犯罪。
判断是故意杀人还是抢劫罪的方法为:凡在抢劫过程中将故意杀人作为劫取财物手段的,故意杀人的行为都应当被抢劫所包容,都只定抢劫罪,而不单独追究其故意杀人的行为;发生在抢劫过程之外的故意杀人或者不是为当场劫取财物而故意杀人的,故意杀人行为都应当单独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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