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的执行应以教育为主探视权的执行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人身问题,应切实做好双方当事人的疏导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子女和父母的血缘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阻止对方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探视权的执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光要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做工作,同时双方的亲戚、朋友、邻里等人的思想工作做得成功与否,也直接关系到整个探视过程的进展程度,即案件执行的社会效果。探视权的执行申请不同于其他案件的执行申请,其具有反复多次的特点,在子女成年以前,就同一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有多次的探视申请权利。如果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反复申请,法院不断介入,这样必将牵扯双方当事人无限的精力,亦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教育工作做到位后,双方当事人在以后的生活中,自觉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从而给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利的环境,也减少了法院执行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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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探视权强制执行的方式: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强制执行。但人民法院决定强制执行的,只能依法对义务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得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的,则按照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执行探视权;如果是诉讼离婚的,则按照法院的判决执行探视权。如果双方协议离婚但没有约定探视权如何行使的,则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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