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 总之,离婚夫妻双方必须承担子女抚养费,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请求减少或免除抚养费是一个无奈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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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免除: 1、父母可协商约定免除一方抚养费的。 2、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 3、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法履行原有的支付义务。 4、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子女抚养费可以免除的情况,从司法实践来看,免除孩子抚养费的条件主要如下: 1、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 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免除给付。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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