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婚外情的离婚手续:1、有婚外情的一方或婚外异性作出的书面材料 (1)当婚外情突然被曝光或因此造成家庭矛盾激化之时,有婚外情的一方为了挽回和补救而写下的表示“保证悔改”、“不再往来”等“保证书”、“出轨道歉信”、“承诺书”等。 (2)双方往来的书信或一方的日记等记载婚外情事实的书面材料;如能够清晰完整地反应案件事实或者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般能取得较好的证明效果; 如果在法庭上,有婚外情的一方没能提出充分证据证明该书面材料是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表示,那该书面材料一般都会被法官采信,作为认定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2、能显示出有一方与婚外异性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 例如,记录了他们在公园、电影院等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等亲昵行为的照片,也能从一个侧面证实其间存在不正当的异性关系,证明配偶的过错。 3、录音录像等能够证明有婚外情的视听资料 如谈话中有婚外情的一方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的录音、拍摄到配偶与婚外异性举止亲昵的录像等。注意该录音录像录制的场合,保证证据来源合法性,才能在诉讼当中作为有力的证据。 4、手机短信 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 鉴于此类证据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保存比较困难,二是稳定性差,容易删减或编辑,且难以通过一般的技术手段发觉;三是很难直接证明短信发送者及接收者到底是谁。 应尽量将短信保留在接收的手机内存或存储卡中,并经公证机关的公证程序,以备将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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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以下情况,当事人是不能通过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 (1)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要求离婚的一方就只有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2)一方当事人为精神病患者,被医院确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只能由另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或该精神病人除配偶之外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作为代理人向法院起诉离婚; (3)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双方的争议,解除婚姻关系。 (4)当事人根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处是不受理离婚申请的。1994年2月1日以前就存在的事实婚姻,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的同居关系,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婚姻登记处或法院办理解除手续,只是双方有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5)双方是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登记结婚的,不论双方能否达成协议,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离婚。
涉外婚姻办理离婚手续如下: 1、涉外自愿离婚可以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 2、需要证件: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护照或旅行证件。 3、没有离婚协议,不是在国内办理的不能办理。 4、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可以委托律师在国内起诉离婚,具体需要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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