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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猝死的情况下,按劳动法应按什么关系处理?

2022-11-04 20: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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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04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您的描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你父亲退休后到另一单位务工,与该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范畴,所以不应认定为工伤或不视同工伤。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所以你父亲的猝死应当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单位作为提供劳务的受益人,应当给予你父亲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数额由法院酌情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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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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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劳动关系的解除有三种情况,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与协商解除。 一、法定解除的情形,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协商解除的情形,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非应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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