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22、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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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者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开具。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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