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集体或其他单位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依照承包合同而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从事农业生产活动,限于农业用途,其主体主要为农地所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学者颇有争议,主要有债权说、物权说、双重性质说,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债权说和物权说两种学说,但主流观点为物权说。物权说认为,农地使用权是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的权利,性质上是一种用益物权。这是因为该权利是一种对世权,以对农地进行直接管理和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并且具有追及效力,具备物权的基本特征。此外,据法律规定土地承包合同一经生效,承包人即享有对土地的直接控制、利用的权利,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及物性”。同一土地上不能并存同一内容的两个承包经营权,也表现出物权的排他性。同时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使用为目的、以对农地占有为前提并以不动产为标的物,具备用益物权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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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主要理由是: 1、承包经营权表现为对土地等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 2、承包经营权具有排他性。 3、承包经营权具有优先性、追及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集体对全民所有制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主体为公民或者集体;权利对象为集体所有土地或者国家所有权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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