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的分意见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1、土地补偿归社集体所有 2、土地上的附着物补偿款归所有者所有。 二、征地款分配: 1、应以本社现有农村户籍人口分配一定的比例。 2、应以村民所尽义务的多少分配一定的比例,未尽义务的少分或不分。 3、回迁人员应参看所尽义务的多少分配一定的比例。 4、已迁走的人员,已死去的人员,应看迁出前销户前所尽的义务的多少分配一定的比例。 5、外嫁女户口未迁走的尽了村民义务的应全额同等参与分配。 6、失踪人员,生死不明的,失踪前尽了村民义务的,若户口仍在本社,应参与分配一定的比例。 三、由于目前土地款分配的法律法规尚不明确,只有在村民自治的情况下进行协商分配。各地各社的情况不尽相同,这就需要在照顾各种人群的利益上寻找平衡点,这个平衡点就是划分一个较为合理的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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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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