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因医疗侵权诉至法院的,医疗机构的过错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由医疗机构承担,患者只需证明医疗关系与损害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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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一般情形下应当由患方举证,应当证明的有医疗机构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行为存在过错。法定情形下不需要证明侵权行为存在过错。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按照过错责任的一般要求,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诊疗过错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至于因果关系、诊疗过错的构成要件事实,则由患者通过申请鉴定来明确。 而如果医疗机构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形时,推定其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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