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八条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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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服刑两年后可减刑。为使无期徒刑的减刑与死缓犯、有期徒刑的减刑相对应,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一般可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应当适当延长减刑的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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